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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城管拔瓜农广告旗”律师:法律问题不能一“糊”而过

来源:开云手机版官方登录    发布时间:2024-04-16 1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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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沈阳新民市行政执法局就网传“辽宁沈阳城管拔瓜农广告旗”事件发布《情况说明》。

  7月19日,我局在例行巡查中发现,辽滨街道林里公园附近有瓜农在路旁私自设立违规道旗广告和条幅广告。在沟通拆除过程中,执法队员与瓜农发生言语冲突。

  事件发生后,我局格外的重视,立即与瓜农取得联系,取得当事人谅解。同时,我局与辽滨街道协调相关单位,连夜解决卖瓜难题。我局对涉事队员执法当中文明程度不高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组织全局人员进行有关的教育培训,提升文明执法水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此为鉴、汲取教训,温情执法、文明执法,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此前,瓜农刘先生称,自己承包了20多亩香瓜地,城管不允许在车上打广告进城卖瓜,于是自己在田间插了一些广告旗,以打开销路。7月19日上午,城管执法人员来到田间,称刘先生挂横幅打广告不合法,拆除了广告旗和横幅。

  网传视频显示,身穿城管制服的人表示,种地可以,但不能打广告,并称旁边是公园。

  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新民市行政执法局就此事作出了前述《情况说明》。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陈建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首先,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经过,可以将该农民在承包地设置旗帜、条幅的行为定性为发布“户外广告”行为,该事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

  第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角度来看,该农民在田间打广告的行为并不属于《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三,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角度来看,该农民的承包地所在之处是否属于“城市”管理范畴、其行为是否应由该法调整还有待证实,如果不属于“城市”管理范畴,则不受该法调整;

  第四,即使该农民的承包地属于“城市”管理范畴,该农民在田间设置广告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由此可见,该农民在田间打广告的行为,按照常识应不属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应该办理审批手续,城管无权查处。

  第五,退一步说,即使该农民在田间打广告的行为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城管执法人员广告旗帜、横幅的行为也涉嫌违法。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由此可见,城管执法人员直接违法广告旗帜、横幅的行为,涉嫌“没有法律依据”及“程序违法”。

  总之,该事件中的城管执法部门事后承认存在“执法中文明程度不高”的认错态度值得肯定,但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能一“糊”而过,必须予以澄清。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庄玉武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首先,案发区域不应当认定为“城市”。作为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应当对“城市”作狭义的解释。在新闻中,我们看,刘先生打广告的地点是自己承包的土地,不是城市街区,显然不属于“城市”。

  其次,在地里打广告有合法的权利基础,足以排除行政违法。根据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权利,有权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种地收获而售卖是一种基本的生存权,是法律首要保障的,保护效力显然要高于这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最后,其实网友最反感的是权力的傲慢。按照执法程序,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本案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但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解释申辩,而且蛮横无理;不仅没有服务意识,而且涉嫌滥用职权,是典型的权力之恶。对这种权力之恶,用权力制约权力是有效的途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为,不能让一纸通告蒙混过关。对这种权力之恶,当事人也要敢于用“权利”,勇敢的为权利而斗争。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刘沛文律师也向“法度law”表示:《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均仅是适用于“城市”管理,本次事件中,农户在田间悬挂广告宣传标语,只要与道路保持合理距离,没有遮挡到来往车辆、行人的视野,不影响安全,也没影响市容,城管无权限要求其拆除整治,这样肆意粗鲁的执法甚至涉嫌侵犯了事主合法生产经营自主权。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确认行为违法。

  农村的管理其实就是奉行一种简约的治理,与城市的公共管理有区别。照搬对城市市容市貌的要求来管理农村,显然是不合适的。作为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在行动上,不能把它当成标语和口号。与其对农民生产生活机械执法,不如为农民营造良好的销售环境,帮他们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真切的让农民感受到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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