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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出售自宰猪肉被罚10万高院再审撤销行政处罚及二审裁判

发布时间:2024-02-04 03:43:42 作者: 开云手机版官方登录

  2020年春节期间,吉林舒兰农民田某,将自己家的一头猪宰了拿到农贸市场上销售,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虽然当时只卖出去了0.6公斤猪肉,货值仅有30元,但却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10万元!

  田某不服,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到了法院,那么后来的结果到底怎么样了呢?田某的官司是赢了还是输了,他最终有没有缴纳这10万元的罚款呢?

  2020年1月31日,吉林舒兰农民田某,将自己家一头两百来斤的猪给宰了,并把屠宰后所得的猪肉拉到舒兰农贸市场销售。这头猪原来是不准备杀的,但在春节期间因被鞭炮惊吓摔断了腿,无奈之下田某只能将猪杀了,由于之前他已经杀了年猪,所以就把吃不完的猪肉拉到市场上销售。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很快发现了田某销售猪肉的行为。当时田某已经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卖掉了0.6公斤猪肉,货值30元。监管部门当即没收了田某剩余仍未出售的猪肉,并且让他等候处理。

  田某原以为没多大事,最多就是将一百多斤猪肉给没收了。没想到过了几天,对他的处理结果下来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但将其剩余猪肉全部没收,而且对他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面对这样的处罚结果,田某当时简直惊呆了!作为一个已经50多岁的农民,田某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种地,10万元的罚款对他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同时田某觉得,自己仅仅是将自家养的猪屠宰之后用于出售,才卖出一斤多,就因此对自己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个处罚明显过重!

  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洽无果后,因无力支付高额罚款,同时觉得处罚过重的田某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田某将自己家未经定点屠宰,并且未经检疫的猪肉用于公开销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做处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田某销售的猪肉没有经过任何检验检疫,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因此对其进行没收猪肉,同时罚款十万元的处罚是正确的。一审法院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恰当,处罚适当。虽然田某在二审期间从村委会拿到证明确实是自家养的猪,同时也屠宰场也证明春节期间没有营业,但是二审法院以田某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上述证据为由,视为田某主动放弃举证权。因此维持原判,驳回田某的上诉。

  此案经披露后,同样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心。绝大部分人对田老的遭遇深表同情,不仅仅是因为高达10万元的罚款,大大超出一般公众的承担接受的能力和认知水平,而且,杀自己家养的猪用于销售这样的事情,在农村非常普遍,其他人都没有受到处罚,为何到了田某这里就不行了呢?

  总之,对于此事,社会上的呼声呈一边倒的状况,大家纷纷为田某鸣不平!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在这样的情况下,田某向法院提出再审。

  高院再审时认为:田某因自家猪摔断腿而将其宰杀,其并非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且仅销售猪肉0.6公斤。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猪肉系有毒、有害或者劣质猪肉,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的猪肉对购买者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田某被查获后立马停止了销售,因此田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舒兰市监局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的原则,适用法律和法规有误,改判撤销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内容。鉴于田某确实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留没收剩余猪肉的处罚内容。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田某表示接受,公众对此判决结果也表示认同!经过两年的努力,田某终于被免去了10万元的罚款,对他来说,虽然损失了一百多斤猪肉,而且为打官司还掏了不少费用,但是免掉了10万元的巨额罚款,也算是不幸之中的万幸吧。

  对于此案,许多网友认为,即使最后进行了改判,但从中也能够准确的看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初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如果能实事求是地从农民的角度多思考一下,这件事是可完全避免发生的!

  但是很遗憾,他们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对于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要么他们确实是不知道,要么是他们了解但故意不执行,其工作的出发点并不是以教育和引导农民为目的,实际上就是冲着罚款而去的!

  网上可见,因为农村人员私自宰杀销售自家牲畜而被严厉行政处罚的,并不是个例,很多也是被法院一二审维持处罚结果的。一时间,私自杀猪被罚10万元,成了网络热议话题,引起了媒体及网友的热议。网上的意见大多数认为,这样的行政处罚结果和判决结果,不能令人接受。

  省高院再审结果可见,动辄对于农户宰杀行为处罚10万元,根本属于没考虑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根本原则,属于违反法律处罚。由此给农户造成了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的诉讼负担。

  再深一步讲,试想,为何一二审法院没有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处罚呢?假如没有网上的热议,媒体的报道,省高院会不会对于此案再审改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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